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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施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7年11月23日 17:10 作者: 

中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59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结合学校实际,现提出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横向科研项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中央财政支持项目按发布单位有关管理文件,并结合本规定执行。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与上级部门文件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条  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任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科研辅助人员的工作任务,体现酬绩相当原则。要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纵向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所在学院主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或院长审核,并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横向项目组成员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在项目组内部进行公示。发放标准为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项目中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1500元。如参与多个项目的,只能领取一份,劳务领取人对劳务费领取事项负责,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绩效考核与支出。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在首先保证完成委托方交付的任务前提下,处理好其他间接成本与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1.科研项目绩效考核

科研项目负责人填报《科研项目绩效考核表》(附件),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进行考核,涉及到项目负责人的绩效须项目组一名其他成员会签。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后报所属学院科研院长或院长签字核准并加盖学院公章,财务处保留原件与发放表一同入账。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度安排按需进行考核,累计项目绩效支出不可超过绩效总额。

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进行考核,主要考核项目研究进度是否达到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

横向科研项目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进度要求进行考核。

2.科研项目绩效支出

科研项目绩效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且支出前须通过考核,考核一次支出一次。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明确项目组成员的,原则上以任务书或合同书确定发放对象,参研人员发生变动情形的由项目负责人报学院备案后按变动后成员据实发放,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变更次数不超过两次;未明确项目组成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负责人从财务预约报账系统中填表登记,依据考核绩效额支出发放。

第五条  国防科研项目收益的考核与支出。参照第四条执行,同时适用于:科研项目的发展基金,用以持续科研的材料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合理支出;仪器设备的更新,用以科研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自筹经费的补充;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的购置;业务招待费;交通运输费;图书资料费;其它合理支出。

第六条  加强科研经费结余资金统筹使用。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采用结题打包形式用于原项目组科研业务发展;纵向科研项目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收回。

第七条  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国际旅费,可由举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八条  学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省财政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要严格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九条  省级科技计划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的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在申报项目时,依据省科技管理部门在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中明确各类项目的定额资助标准,不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评审立项后,按定额予以资助。此类项目经费到校,扣除相应管理费后,实施平行预算,不设各类财务科目限额比例,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研究任务和进度合理支出。

第十条  实行科研经费开支负面清单管理。学校逐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科研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不得用于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及其他福利性消费支出(含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不得开支礼品、烟酒、茶叶以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个人学历(学位)学习费用;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家庭支出。

第十一条  对学校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项目,省科技部门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的财政性资金定额资助,资助资金不再规定适用范围,由学校统筹使用。后补助资金向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及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成员倾斜。

第十二条  逐步实施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组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以兼职为主。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组织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必要的培训工作。科研财务助理劳务费由项目学科团队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公务差旅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允许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上浮一级,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四条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涉及的科研项目收支、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实行内部公开公示制度。学校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公开公示上一年度的科研项目收支、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等情况,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6月29日中北大学印发的《中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6〕22号)、《中北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与支出实施细则(试行)》(校科〔2016〕18号)中有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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