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匯總】有關土壤的問題回復匯總
我通過鄭州市市長信箱反映這種土壤檢測擴大化的問題,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回復是:他們與省生態環境廳與部有關單位溝通并咨詢法律人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要求,只要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而我理解對于農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也應該是生態環境局組織調查,費用由政府負擔。
希望部長給個明確的回復:是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還是只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其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其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針對來信問題二,回復如下:目前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異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22574-2008)。
二、關于污染土壤外運審批流程 對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外運污染土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外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應該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2.很多建設項目位于鄉村地區,很多城市的城鄉規劃只編制到地級市和縣層面,規劃區涵蓋不到鄉村地區,在沒有被城鄉規劃所規劃到的區域,如何使用《城鄉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確定用地類型呢?
針對來信問題2,回復如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的規定,建設用地中,其他建設用地可參照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劃分,分類依據為,第一類用地主要為兒童和成人均存在長期暴露風險,第二類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長期暴露風險。